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:::

修正「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二條、第四條及第五條」,業經本府104年6月24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847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
刊登日期:2015/6/24
發文日期:2015/6/24
發文字號: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848號
主旨:修正「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第二條、第四條及第五條」,業經本府104年6月24日府行法一字第1046002847號令發布,檢送上開修正條文乙份,請查照。
說明函: 一、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。
二、另請本府城鄉發展處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,函報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備查及送雲林縣議會查照,並將備查及查照情形副知本處(法制科)。
正本:本府各單位、本府所屬一級機關、本府所屬二級機關、本縣各鄉鎮市公所
副本:本府行政處(文書科─請刊登公報)、本府行政處(法制科)
附件:
  • 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修正條文
  • 雲林縣都市更新及城鄉發展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修正條文令